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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06-19 16:07:22 浏览次数: 【字体: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物办发[2003]86号 2003年11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各直属单位:
  《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已于2003年11月10日经国家文物局第3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全社会参与的原则,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公平竞争,规范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招标课题(以下简称招标课题)的评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课题是指国家文物局根据国家文化遗产保护与宏观管理的需要,依照《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设立并采取招标方式选定承担单位及负责人的课题。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三条 招标课题的招标投标评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课题,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只有两家以下(含两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文物局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组织工作

第五条 招标课题的招标投标评标工作由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课题办)实行归口管理。

第六条 课题办负责组织招标课题的招标投标评标工作,负责组建招标委员会,负责委托公证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课题办可委托国家文物局直属单位,或具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

第七条 招标组织单位负责起草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并发布或出售招标文件。

第八条 公证人员按照招标文件验证投标人资格和投标文件完整性。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受聘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三、评标程序

第十条 招标课题评标工作指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十一条 开标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地点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有关单位代表和投标人参加。

第十二条 开标时,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公证。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启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记录在案,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和公证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未签字的;

(二)投标文件印刷不清、字迹模糊的;

(三)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不符的;

(四)投标文件没有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认为重要的其他条件的;

(五)投标人在评标工作前提出退出,并附有书面申请的。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简要陈述,并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地方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答辩,但投标人在进行澄清、说明或答辩时,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阐述与问题无关的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新的材料。招标组织单位或中介机构负责对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答辩的内容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综合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性评价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参考标底。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委员写出推荐意见并进行记名投票。由公证人员及工作人员负责监票、计票工作,向评标委员会公布投标人的得票数,并经由公证人员签字认可。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结果,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作为定标的重要依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排名,依据投票表决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对中标人的技术方案评价,技术、经济风险分析;

(三)对中标人的承担能力与工作基础评价;

(四)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协商应达到的指标和要求;

(五)其他意见或建议。

第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十九条 每一招标课题一般确定一个中标人,特殊情况下也可根据需要确定两个中标人。不同的中标人应采用不同的技术方案独立完成中标课题。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必须进行的课题,招标人应当依照《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必须招标进行的,依照本程序重新招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工作。定标后,招标人与中标人签署《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立项合同书》,并将中标结果予以公告。

四、招标评标活动经费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对招标组织单位的招标评标活动所产生的费用,按招标课题标底的5%给予补助,最低补助金额1万元。

第二十三条 招标组织单位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给予劳务补贴,有关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工作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招标组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归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标资格的处罚,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招标代理过程中有关招标人的规定的;

(二)违反或未达到与招标人签署书面代理协议规定的内容的;

(三)串通招标人、投标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归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被选定为中标者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二)串通投标的;

(三)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行贿的;

(四)中标后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五)中标后向他人转让中标课题,或将中标课题的关键性或核心工作委托他人完成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归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处罚。

 (一)非法收受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二)评标结果未公布前,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情况的;

(三)中标人未与招标人签署合同书前,向他人透露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课题办的工作人员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由国家文物局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宣布中标无效时,应当按本办法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六、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招标投标评标活动中,本办法未做规定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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