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文物局工程变更签证及结算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变更、签证及工程结算的管理和监督,依据国家及省上有关规定,结合省文物局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省文物局安排下达30万元以上专项资金的文物保护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其他各类工程。
第三条 工程变更是施工图图示内容的调整,是对施工图的进一步完善。施工管理中应加强设计内容的论证,坚持和强化开工前的图纸审核、招标答疑、图纸交底等工作,从源头上控制工程变更次数,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变更量。
第四条 工程签证是基于设计及变更以外,在工程施工前不可预见的施工事实记录和核定,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五条 工程结算审核包括施工单位自查、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核查以及省文物局计划财务部门审核和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省文物局计划财务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报告为工程结算的惟一依据。
第六条 工程变更、签证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在功能、质量、投资方面尽可能优化的原则,严格审批,规范程序。工程结算审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审批
第七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对原施工图纸方案进行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向省文物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会议纪要和相关文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必要时由省文物局组织专家论证。建设单位依据省文物局批准文件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或变更说明,并负责落实和督促变更设计单位尽快提交变更图纸。设计单位提交的变更资料由建设单位按设计文件发放程序发放。
第八条 工程变更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变更增加造价在工程造价5%以内的,经建设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发后执行;
(二)变更增加造价在工程造价5-10%的,经建设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并报请省文物局批准,由建设单位主要领导签发后执行;
(三)变更增加造价在工程造价10%以上的,报请省文物局论证审批后执行。变更增加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工程造价的15%;
(四)工程变更增加造价导致工程规模超过原计划调整范围时,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立项审批。
(五)技术措施变化较大,应报请省文物局论证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 工程变更所需的变更设计费用,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共同商谈,确定设计补充协议(包括设计周期),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审定变更设计,经建设单位现场代表书面同意后,办理变更设计费用支付的相关手续。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会同省文物局计划财务部门及时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引起的材料费、施工费、监理费等费用增加做好市场调查与核算,进行必要的商务谈判,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与审批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因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调整而造成施工单位的损失,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解决。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第十二条 对施工图设计缺陷、各专业施工工艺的调整、施工图设计与现场实际不符进行的调整、安装管线移位、材料规格替换、装饰材料及设备型号变化等引起的不可避免的变更,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应及时提出,审批权限按本办法第八条执行,变更设计委托按本办法第七条执行,造价调整按本办法第九条执行。由于个人工作失误造成的不合理工程变更,省文物局视情节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相关会议纪要、报告和批复等工程变更文件、变更设计图纸和变更通知、说明等,为工程结算和审计的依据。工程变更新增部分以工程设计变更相关资料为结算依据,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原则上不再发生签证。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实施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应依照工程变更批准文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暂停施工。通知应明确工程暂停施工的内容、范围、期限。施工单位必须据此及时调整施工计划,包括安排劳动力计划和材料采购计划,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接到工程暂停施工通知后,应会同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监理单位及时对现场进度进行盘点,需要办理签证的,按工程签证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接到正式工程变更设计图纸后,恢复暂停部分施工,并依照工程变更设计图纸,将该部分纳入正常施工管理范围。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对工程变更的具体落实负责,并对工程变更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如发现问题不及时或发现问题后不制止、不反映、不检查、不落实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工程签证的内容
第十八条 工程签证的内容应包括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工程签证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保证工程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十九条 工程签证时,建设单位现场代表要认真研究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及相关定额,明确工程发生的事实及图纸上不能标识清楚的工程量和尺寸,做到签证工程量准确,字迹清晰,书写规范,签证原因清楚,计量单位与定额或清单相符。工程签证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的5%。
第五章 工程签证的审批
第二十条 工程签证的审批程序为:
(一)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发生的实际情况将工程签证的内容上报工程监理进行审核;
(二)工程监理审核无误后签署明确意见报建设单位现场代表;
(三)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对工程签证内容逐一核实后签署意见,并报建设单位工程施工管理部门审核;
(四)建设单位工程施工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工程签证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工程监理和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必须对现场的实际情况作认真、详实的记录,并与施工单位共同对相关工作量进行实测实量,同时要通知建设单位对现场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 工程签证须在工程现场进行,签证必须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现场代表三方签字。
第二十三条 工程签证必须在相应工程结束后7天内完成;隐蔽工程的签证必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完成。工程签证结束后,建设单位现场代表要在3天内将签证单原件报建设单位工程施工管理部门1份并自留1份。
第二十四条 对定额或清单不能确定单价或总价的工程签证,由建设单位主管领导组织现场代表、投资管理人员等会同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进行商务谈判,明确签证内容及结算费用,形成会议纪要,按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六章 工程结算审核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施工单位于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并由本单位财务部门核查后报省文物局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建设单位财务部门应客观、公正、公平、合理地核查经监理审查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核查依据为:
(一)国家及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工程造价的管理规定;
(二)合同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由省文物局计划财务部门执行。审核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按财政部、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与监理、施工单位进行核对。审核依据为:
(一)国家及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工程造价的管理规定;
(二)合同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七条 省文物局计划财务部门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计。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根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手续。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省文物局计划财务部门应对工程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工程经费使用情况,按照工程进度下达经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工程结算核查、审核人员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对工程结算资料进行核查、审核。因工作失职,审核结果有明显失误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工程变更、签证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变更、签证不予认可,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停止对该工程的拨款,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按工程变更、签证审批程序进行工程变更、签证的;
(二)不按工程变更、签证审批权限进行工程变更、签证的;
(三)工程变更、签证超过规定幅度的;
(四)工程变更、签证资料不完备的;
(五)其他不符合工程变更、签证规定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