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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

来源:甘肃省文物局 发布时间:2020-09-18 09:07:52 浏览次数: 【字体:

甘肃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文物安全责任,落实文物安全措施,切实加强我省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省不可移动文物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文物安全管理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文物安全责任终身追究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文物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综合监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有文物安全法定责任的部门负行业监管责任,不可移动文物专门管理机构和博物馆纪念馆、文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其他承担文物保护管理职责的单位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和检举控告盗窃、盗掘、损毁文物及危害文物安全行为的责任。

第二章  文物安全责任体系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履行文物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和分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安全协调机制,把文物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文物安全突出问题;

  (二)建立完善文物安全考核评估机制,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

  (三)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城乡建设等规划,纳入相关综合检查考核内容;

  (四)县级人民政府及不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明确本行政区域内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五)组织开展文物安全年度检查评估,强化源头治理,整治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安全监管工作:

  (一)文物部门负责查处文物违法案件、督办行政责任追究,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和安全事故、规范文物市场管理等工作。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制定全省文物安全工作规划和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制定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和案件查处的相关规定和标准,督促、指导、检查全省文物安全工作。

  (二)公安部门负责防范和打击文物犯罪,指导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开展消防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三)海关部门负责进出境文物监管和打击文物走私工作。

  (四)工商部门负责对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管理,对其中无照或超出营业范围经营文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教育、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文化、旅游、宗教等负有文物安全职责的部门,履行文物安全管理的相应职责。

  (六)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工信等其他部门和单位,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七)部门下属企事业单位中有不可移动文物或博物馆纪念馆    

甘肃省 文物安全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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