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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文物征集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06-23 10:51:26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加强我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依法开展和规范征集流散文物,丰富我市博物馆、纪念馆藏品,更好地发挥宣传教育、陈列展示、科学研究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制度,特制订定本方法。

  第一条 征集范围

  (一)主要征集流散在社会上的出土或传世的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以及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二)以征集白银地域文物为主,重要文物的征集地域不限。

  (三)被盗掘的重要遗址出土文物和被盗文物不在征集之列。

  第二条 征集方式

  文物征集时,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一)通过文物合法拥有者协商征购;

  (二)接受社会团体、个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

  (三)通过拍卖市场拍卖购得;

  (四)接受有关单位移交或依法没收、追缴。

  第三条 征集程序

  (一)各级博物馆、纪念馆成立专门的文物征集工作组,具体负责本馆文物征集事宜。文物征集组由文博专业技术人员3人以上组成,可聘请省、市文物专家参加。

  (二)文物征集组积极摸排文物征集线索,对拟征文物进行初步鉴定评估并登记造册,移交文物周转库由专人保管。

  (三)一般文物由文物征集组评估提出征集意见;重要文物送省上专家鉴定评估后在提出征集意见。

  (四)文物征集组对拟征集文物的本体概况、征集过程、专家鉴定、协商价值等形成书面报告,提交馆务会议研究审定后方可征集,并报文物主管部分备案。如征集文物价值特别高、且所需经费金额特别大,应上报文物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同意。

  (五)为了严防赝品流入和确保所征集的文物价格合理,各单位对拟征集文物应广泛询价,严格鉴定把关。在征集时,需由征集组3人以上人员在场,同事征得本单位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对捐赠文物者,发放《收藏证》,给予精神鼓励;对有偿捐赠者可一次性给予物质奖励;对数量大、质量高的批量性捐献文物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举办专题陈列。

  (七)文物征集后,详细记录文物征集情况和流传经历,做出认真准确的现状描述和玩残记录,向总账管理员办理移交,总账管理员须尽快对藏品进行登记、编号、制卡、并移交入库。同事,填写《文物征集单》一式三份,分别作为财务付款、固定资产和文物库存依据。

  第四条 资金来源

  (一)向国家和省上文物部门申请文物征集专项资金;

  (二)向地方财政申请流散文物征集费;

  (三)从国家免费开放补助经费中解决。

  第五条 经费支出

  (一)文物征集资金的支付应遵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二)个单位向文物商店、拍卖行、文物市场等文物经营场所购进文物,凭有效发票支付款项。

  (三)个单位向民间征集文物、接受文物捐赠奖励,凭《文物征集单》(有文物征集人员3人以上的签字),并附文物持有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银行账号、本人签字收据及文物征集说明等凭证后,由馆领导审核签字后支付款项。

  (四)文物征集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财务、文物、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原则要求

  (一)文物征集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工作方针,加大文物的征集力度,丰富和扩大馆藏量。

  (二)文物征集必须保证重点,突出特色。既要征集有较高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珍惜文物,也要征集具有白银地方特色的代表性文物。

  (三)各单位征集的文物必须详细填表登记,及时移交入库,做到账务相符,严格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四)各单位每年年底前,应对本单位的征集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并将征集文物的各种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五)征集明见文物须向文物持有人讲明政策和定价依据,对持有人的相关信息惊进行保密。

  (六)在征集活动过程中,若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经查属实,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七)上级文物行政部门若出台正式的文物征集办法,以上级文件为准,此办法自行作废。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文物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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