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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章 程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07-03 10:13:53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规范博物馆管理工作,促进白银市博物馆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和《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白银市博物馆是收藏、保护、研究、展示白银人类活动的场所,是经过上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由白银市编委会批准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为全市公众服务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内部机构根据专业需要和有关部门批准进行设立。

 第三条 白银市人民政府将白银市博物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本馆根据白银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文物资源条件和公众精神文化需求,统筹兼顾,优化配置,积极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条 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优惠,享有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的权利。

 第五条 博物馆应当积极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第六条 白银市博物馆接受白银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物)局的领导、监督和管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服务工作,并指导行业组织活动。

 

 第七条 白银市博物馆对博物馆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白银市博物馆的设立

第八条 白银市博物馆是根据我国《博物馆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综合性的市级国有博物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受白银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物)局行政管理。

第九条 白银市博物馆具有固定的馆址(白银市西区长安路市文化中心),设置专用的展厅(室)、库房和文物保护技术场所。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展览环境对公众开放,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国家规定的安防、消防设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 甘肃省文物局负责审核全省博物馆工作。

第十一条 白银市博物馆的设立,已向甘肃省文物局提交有关备案材料。

第十二条 白银市博物馆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上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藏品、展览、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以及社会教育、安全、财务管理等情况。

第十三条 白银市博物馆名称、馆址、藏品、基本陈列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前,应当报上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白银市博物馆法定代表人为博物馆馆长,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白银市博物馆如需终止运行,应当向甘肃省级文物局提出终止申请及藏品处置方案,接受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指导,完成博物馆资产清算工作。

第十六条 博物馆终止,其藏品按要求由甘肃省文物局指定的国有博物馆接收。其它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依法流通的藏品,博物馆将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流通;依法不能流通的藏品,应当转让给其他博物馆;接受捐赠的藏品,应当交由其他博物馆收藏,并告知捐赠人。

第三章 藏品管理

第十七条 白银市博物馆文物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等工作应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博物馆规章制度进行、应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并报上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博物馆建立的文物藏品总帐、分类帐及每件藏品的档案,依法办理备案手续,并建立电子数据库。

 博物馆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的藏品,应在30日内登记入藏品总帐。

第十九条 达不到本馆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并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本馆或受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可以向上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退出馆藏,并报省文物局备案,退出馆藏申请材料的内容,应当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并附有关藏品档案复制件。

第二十条 退出馆藏的文物应在收到退出馆藏申请材料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小组复审。专家小组复审未通过的,终止该藏品的退出馆藏程序。

 专家小组复审通过的,上报文物行政部门,处置所得资金应当用于博物馆事业发展。

 退出馆藏文物应建立退出馆藏物品专项档案,并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专项档案应当保存75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文物库房管理人员申请藏品退出馆藏申请材料应附书面意见。博物馆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退出馆藏的决定,并报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应当以本馆藏品为基础,开展有关的陈列展览、专业学科及应用技术的研究,提高业务活动的学术含量,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在确保藏品安全的前提下,博物馆应当为馆外人员研究本馆藏品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由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文物局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博物馆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取得中级以上文博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有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所需的场所和技术设备; 

   (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博物馆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应当向上级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省文物局书面批准。

第二十六条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经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文物局批准,拍摄馆藏一级文物的,应经省文物局行审核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博物馆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展示与服务

第二十八条 白银市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本馆性质和任务相适应,突出馆藏特色、行业特性和区域特点,具有较高的学术和文化价值;

(二)合理运用现代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三)展品应以原件为主,复原陈列应当保持历史原貌,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应予明示;

(四)展厅内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设施;

(五)为公众提供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六)陈列展览的对外宣传应及时、准确,形式新颖。

第二十九条 白银市博物馆应当根据国家办馆宗旨,结合本馆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积极参与社区文化建设。

鼓励利用电影、电视、音像制品、出版物和互联网等途径传播藏品知识、陈列展览及研究成果。

第三十条 白银市博物馆个展厅对公众免费开放,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展览项目和开放时间

展览项目:史前文化艺术展

根雕艺术作品展  

白银工业遗产展 

白银民俗物品展  

白银历代书画展

开放时间:每周二至每周天上午9:00至下午5:30

博物馆变更陈列项目和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日公告;

(二)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博物馆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三)白银市博物馆实行全年对观众免费开放。

第三十一条 鼓励研发相关文化产品,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开展专业培训、科技成果转让等形式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白银市博物馆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定《白银市博物馆制度汇编》,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本章程,情节严重的,按白银市博物馆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博物馆工作人员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白银市博物馆馆务会议为博物馆决策议事机构,其议定事项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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