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文物征集工作是事关博物馆事业可持续性发展的基础工作。为了进一步适应新馆发展和展陈需要,填补馆藏空白,不断地扩大丰富馆藏文物,更好地服务于观众。同时也是为了提高我馆的科研水平,规范征集工作的管理与活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白银市博物馆专设馆藏“文物征集领导小组”,由馆内和外聘专业人员组成,并聘请相关知名专家指导,全面负责文物征集工作。该委员会对所征集的文物进行鉴定和价格的确认,然后提交馆务会议讨论决策。
第二章 征集范围
第三条 白银市相关的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的史料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实物。
第四条 各地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出土的文物。
第五条 各地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建筑构件、石刻、壁画。
第六条 历史上各时代以及现当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白银籍艺术家的重要作品。
第七条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 艺术、 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第八条 反映白银市历史上各时代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第九条 当代具有特殊意义的代表性物品、能反映和代表当代白银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见证物。
第十条 其他有必要征集的文物、标本。
第三章 征集方式
第十一条 协商转让,是指与藏品所有权合法拥有者进行协商而取得藏品的购买方式。
第十二条 捐赠奖励,是指藏品所有权合法拥有者将其所拥有的藏品捐赠给博物馆收藏,而付给一定的奖励费。
第十三条 商业购买,是指通过市场购买藏品的方式。
第十四条 拍卖购买,是指通过国内拍卖市场,采用拍卖手段而合法取得藏品的方式。
第十五条 有偿调拨,是指在文物、标本收藏单位之间进行藏品调拨,而付给一定补偿经费。
第十六条 社会捐赠。
第十七条 其他合法途径取得藏品的方式。
第四章 征集程序
第十八条 文物征集领导小组可在每年10月底向馆务会议申报次年度上半年的征集计划,确定本馆的征集方向及意向。
第十九条 馆务会议对文物征集领导小组提交征集的文物经初步讨论后,如确属我馆需要者,即可组织相关专家对拟征集文物进行评估鉴定。
第二十条 经专家鉴定无误后,由馆务会议作出决定,即可由专人组织征集、入藏事务。
第二十一条 对于无法判定真伪的文物,经文物持有者同意(出具暂存收条),交送省上专家鉴定评估后再提出征集意见。
第二十二条 文物征集小组全体人员对拟征集文物的价值、征集过程或捐赠过程、专家鉴定、协商价格等内容的讨论,并形成书面报告(一式三份),提交馆务会议研究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经馆务会议研究通过的待征集文物,财务留存书面报告一份,业务馆长留存一份,库管员留存一份。会议未通过的待征集文物,退还本人(收回暂存收条)。
第二十四条 文物征集后, 详细记录文物征集情况和流传经历, 做出认真准确的现状描述和完残记录, 向总帐管理员办理移交, 总帐管理员须尽快对藏品进行登记、 编号、 制卡、并移交入库。
第二十五条 对征集入库文物填写《白银市博物馆藏品入库凭证》一式三份, 分别作为财务付款、固定资产和文物库存依据。
第二十六条 捐赠文物, 发放《白银市博物馆收藏证书》; 对有偿捐赠者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数量大、质量高的批量性捐献文物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举办专题陈列。
第五章 征集权限与经费使用
第二十七条 单件或单宗交易总价在二十万元以下,由馆文物征集领导下组相关专家讨论, 取得一致意见,同意征集 ,报务会议讨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单件或单宗交易总价在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先经博物馆文物征集领导小组相关专家讨论,取得一致意见经馆务会议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时邀请相关专家进行鉴定,总人数不少于三人,其中国家文物鉴定委会委员1~2人。鉴定意见必须为全票通过,如有一人提出异议则视为否决。
第二十九条 单件或单宗交易总价在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先经博物馆文物征集领导小组相关专家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经报馆务会议审核,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单件或单宗交易总价在一百万元以上,除按上条操作外,需报市政府备案,并申报专项资金。
第三十一条 征集经费由市财政局在每年年初预算时安排,不足部分应由免费开放经费予以补充,征集经费的使用,应坚持“专款专用、力求实效”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征集经费的支出内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间接费用原则上不超过5%。
(一)直接费用,主要包括:
1.藏品收购费,指支付藏品成交的费用,包括对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的不知情持有人给予的合理补偿费用。
2.奖励费,指为鼓励民间收藏家积极向博物馆捐赠藏品,对捐赠者或其家属所给予的适当的奖励费用。
3.交换补偿费,指与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间进行藏品交换,因价值不对等,给予藏品原收藏单位以适当经济补偿的费用。
4.保管费,指藏品征集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仓储、保管等费用。
(二)间接费用,主要包括:
1.保险费,指征集珍贵藏品时和运输过程中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2.评估费,指征集藏品时聘请文物鉴定委员会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和鉴定咨询所需的费用。
3.公证费,指在征集过程中而产生的公证费用。
第六章 文物征集的原则要求
第三十三条 本馆文物征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相关要求。
第三十四条 文物征集必须保证重点和特色。既要征集有较高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珍贵文物, 也要征集具有白银地方特色的代表文物。
第三十五条 征集的文物必须详细填表登记, 及时移交入库, 做到帐物相符, 严格按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十六条 每年年底前, 应对本单位的征集工作进行评估总结, 并将征集文物的各种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三十七条 征集民间文物须向文物持有人讲明政策和定价依据, 对持有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第三十八条 在征集活动过程中, 若有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经查属实, 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上级文物行政部门若出台正式的文物征集办法, 则以上级文件为准, 此办法自行作废。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文物征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管理和使用好白银市博物馆文物征集专项资金,规范征集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白银市博物馆《文物征集管理办法》,结合我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文物征集市博物馆一项重要工作,是开展服务工作的基础,为此,博物馆文物征集要常年化、长期化,要落实专人负责单位的文物征集工作,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要对文物征集人员提供时间和交通上的保证,确保按计划完成征集任务。
第二条 博物馆文物征集途径要实现多样化,可以通过民间收购,个人和单位捐献等、拍卖行竞拍方式取得所需文物。
第三条 文物征集要为博物馆的可持续发展服务,要体现为未来征集的原则,注重反映古代及现、当代各类历史实物资料的征集。
第四条 博物馆文物征集要制定、申报年度征集计划及完成计划的具体过程。
第五条 对非竞拍方式文物征集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文物征集执行人应在征集前30个工作日向博物馆文物征集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文物征集情况说明书;
2.被征集文物的影像资料;
3.专家的评估价格和相关意见书;
4.与文物相关的其他文件材料。
(二)文物征集人员在收到博物馆文物征集领导小组同意征集的正式说明后,方可进行征集。
第六条 需要通过拍卖行竞拍方式征集的文物,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竞拍前15个工作日向博物馆征集小组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征集文物意向说明;
2.文物的影印资料;
3.与文物相关的其他文件材料。
(二)经博物馆征集小组同意后,在竞拍24小时前向征集小组提交所征集文物的有效鉴定证书复印件(在鉴定证书中必须含文物的真伪及参考价格等评估内容)。如在鉴定过程中专家有不同意见,对文物的真实性没有完全确认的,不能交纳定金参与竞拍。
(三)文物征集人员在收到征集领导小组办同意征集的正式意见后,方可交纳竞拍定金。如确因陈列展览急需必须征集的,可以在征得上级主管局同意后进行竞拍。
第七条 博物馆征集领导小组在收到征集人员请示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馆务会议审核。
(一)征集经费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博物馆馆长审批;10万至20万元的,在征得馆务会议同意后由馆长进行审批;
(二)征集经费在20万至50万元的,由征集小组专家讨论,经经相关专家鉴定和馆务会议审核后报馆长审批,并报主管局审查;
(三)征集经费在50万元以上的,先经博物馆文物征集领导小组相关专家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经报馆务会议审核,由馆长审查并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非竞拍方式的文物征集必须在批准经费的范围内进行,如确需超出的,必须重新向文物征集小组和馆务会议申请。
第九条 通过竞拍方式征集文物的,在竞拍过程中,竞拍价原则上不得超出专家最高估价的10%,如超出,竞拍时原则上放弃参与叫价。属特殊文物的,如在竞拍中超出专家最高估价10%以上,需经博物馆馆长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竞拍。
第十条 博物馆征集文物时,必须有2人以上(含2人)博物馆正式职工在场,不能单独1人进行文物征集活动。
第十一条 在征集文物过程中,要加强对文物相关的历史信息的搜集,特别是文物的时代、制作工艺及与文物相关的个人和历史社会信息的搜集。
第十二条 征集文物,要依法完成文物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或明确,并有相关合法凭证。
第十三条 文物征集完成后,必须在征集24小时内办理完登记入库手续,15个工作日内列入文物总帐和分类帐。30个工作日内完成文物藏品档案及藏品信息卡片制作。
第十四条 文物征集过程中所搜集到的所有资料,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交由博物馆文物保管部门统一保管。
第十五条 在文物征集工作中所形成的所有文件资料,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整理报博物馆文物征集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六条 每年由博物馆征集小组组织相关专家,对上一年度所征集到的文物进行评估及鉴定定级,并提出下一年度相关的征集意见。
第十七条 借单位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征集文物的,由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馆工作人员与他人串通,故意提高征集费用,为个人谋取私利的,除没收其不正当所得外,由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费用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除没收其不正当收益外,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构成犯罪的,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在文物征集活动中,给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直接后果。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物征集工作流程
一、接收送交文物
1.文物送交人填写收据(含文物送交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送交日期﹑联系地址、电话、出土地及该文物估价金额(暂不付款))。
2.完成文物入库登记,存入库房文物专柜、专架)。
二、文物入藏鉴定
1.鉴定并填写馆藏文物鉴定登记表,登记表应含文物名称、时代、种类、出土地、送交人、金额、尺寸、重量、器型、完残程度等内容。
2.组织专家鉴定签字,注明该文物名称、时代、价值、鉴定人姓名、年、月、日等,非入藏品通知文物送交人取回,文物鉴定专家须三人以上。
三、首付文物经费
1.首付的文物经费应该填写付款款登记表,由登记后,部门领导、主管领导、财务主管在借款单上签字。
2.文物送交人收到首付款后应该填写收款单,收款单据应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签字盖章。
3.填写征集票据(一式四联)送交人﹑经手人签字盖章﹑部门领导签字并盖博 物馆印章
四、建立文物档案(电子档案、纸质档案)
1.建立文物检索目录册,含编号、照片;
2.建立藏品档案;
3.建立文物检索卡片 。
五、建立征集文物帐薄(电子、纸质帐薄)
1.帐薄 ;
2.总登记账 ;
3.分类账 。
六、文物正式入库
1.向库管人员移交文物实物及文物帐薄和藏品档案
2.文物库房管理人员出具文物验收入库清单
七、报销文物征集费
1.财务人员对博物馆征集票据(一式四联)和文物管理人员验收入库单进行审核;
2.财务主管人员审核征集票据(一式四联)和文物库管人员验收入库清单并签字;
3.馆长审批签字;
4、财务报帐。
八、文物征集费结算(首付未一次付清者,给文物送交人付清全部征集费)
文物征集流程图
绩效考核办法
为了加强博物馆内部管理,根据自身发展及公共文化服务要求,特制定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如下:
本办法结合博物馆实际情况,针对全体人员职责胜任程度、工作表现及工作结果进行评估,以促使员工和部门管理者自我改进,自我完善,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进而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业绩。
一、 考评原则
1.公开性原则。考核组织者要向被考核者明确说明绩效考核管理的标准、程序、方法、时间等事宜,使绩效考核管理有透明度。
2.公平公正性原则。绩效考核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对被考核者的任何评价与考核都应有事实根据,避免主观臆断。
二、考核内容
1.考核应与其工作职责相对应,按照指定考核要素(工作纪律、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和具体项目进行评估;
2.考核要素和具体项目可根据各部门实际工作特征增减设置。
三、考核办法
1.考核时间为不定期考核。
2.按照员工所属部门,分别设置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安保人员和讲解员四个类别进行考核。
3.考核综合得分分为四个等级:A(优秀)、B(良好)、C(一般)、D(差) 具体为:
其中:A优秀:100-90分 B良好:89-80分 C一般:79-60分 D差:60分以下
四、考核程序
部门考核:由各部门根据相应标准对照员工的工作表现、工作业绩进行评估评分,并进行分数汇总;
五、考核结果处理
1.考核完成后,由办公室进行汇总。在考核结果无异议后,将由办公室通知到被考评者;
2.被评为优秀者,在部门内公开表扬;
3.被评为一般者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工作督促与指导;
4.被评为差者,办公室和部门负责人将对被考核者进行面谈,纠正其工作态度,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鼓励改进提高;
5.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者,在部门负责人的允许下,可对考核分数进行复核,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应对员工提出的疑问进行调查并给予合理的解释,如确有与事实不符者,重新对该员工进行考核,如与实际情况相符者,仍按原有考核结果执行;
6.考核完成后,考核表送至办公室存档,作为年底奖评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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