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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博物馆策展人制度(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10 09:52:12 浏览次数: 【字体:


白银市博物馆策展人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策展人策展能力和水平,不断推出符合新时代要求和地方实际的高品质展览,促使展览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甘肃省各级博物馆策展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甘肃省博物馆陈列展览方案审核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策展人,是指符合新时代博物馆事业发展的具有一定专业学术背景和资源整合能力、具备博物馆展览全流程管理经验,并在展览工作中主要负责策划、组织实施、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展览项目由策展人提出,召开馆务会研究是否实施,或由馆务会决定展览项目,由策展人实施。展览项目分基本陈列和临时展览,馆务会根据项目的重要程度决定策展人名额。

 

第二章  策展人资格及团队

第四条  策展人应具有高度政治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拥有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

(二)具备与展览相关的博物馆学理论、专业知识和学术转化能力,并能全面、及时地了解各类展览的举办情况与相关学术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

(三)熟悉展览工作流程及相关艺术、技术、工艺、材料;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团队领导和沟通协调能力;

(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馆务会研究决定的重要展览项目,需具备副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条  策展人的选任,以馆内工作人员为主,但不局限于此范围,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一)根据本馆的发展目标、社会公众需求、地域文化、藏品特色、展厅条件、馆际交流等实际,研究确定展览方向和主题,综合考量个人专业学术背景、研究方向、办展经验、业务素质等因素,通过召开馆务会,择优选任策展人;

(二)由个人自主确定展览主题和展览内容,主动申报策展人,馆务会根据提交的策展方案研究决定是否实施。

第六条  策展人在完成所策展展览的全部任务后,其策展人资格自行取消。如再担任策展人,应按前款规定再行选任或主动申报。

第七条  策展人可根据展览目标、方向和内容等方面,组建策展团队,策展团队是指为了完成展览工作任务,由策展人选择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工作能力的人员临时组建的工作团队。策展团队成员应满足展览内容设计方案撰写、形式设计方案编制、学术研究、宣传推广、社会教育、文化创意产品研发、协调组织等方面的需求。团队成员均应服从策展人的领导和管理。

第八条  策展人可根据策展需求自行选择人员组建策展团队,必要时,通过馆务会商定团队成员。策展团队可以跨部门组建,多单位联合办展的可以跨单位组建,团队成员所在单位和部门应予以支持。策展人可根据展览工作需要,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及公司企业、新媒体机构等人员加入策展团队,参与陈列展览方案编制、学术研究、宣传推广、社会教育、文化创意产品设计研发等工作。

第三章  策展人职责

第九条  策展人在展览策划及实施过程中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策展团队内部按照成员专业学术背景和能力特长等因素进行职责分工。根据展览工作实际,策展人可以增加、调换团队成员,对不称职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成员,策展人有权调换。增加、调换团队成员应报请馆务会批准;

(二)组织撰写展览内容设计方案和讲解词,组织编制展览形式设计方案;

(三)根据规定,按程序完成展览内容设计方案和形式设计方案的报审、备案等工作;

(四)按批准的策展方案,完成展览施工、布展工作并按期开展;

(五)围绕展览主题,结合工作实际策划并组织实施学术讲座、研讨会、社会教育活动、宣传推广以及文化创意产品研发、展览图书编辑出版等配套活动;

(六)确保展览质量,使展览效果符合形式设计方案的要求;

(七)在展览施工、展品借展和布撤展等工作中严格落实安全责任,确保人员与文物绝对安全;

(八)与展览相关的各单位、各部门等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向策展人所在单位馆务会汇报有关情况,协调处理相关问题;

(九)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市财政及本单位资金管理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批准的展览经费预算进行使用和支出;

(十)配合开展竣工结项验收、经费审核、结算审计等相关工作;

(十一)展览工作结束后,及时汇总展览相关资料并归档保存,撰写工作总结并向馆内理事会报告。

第十条  策展人策划的展览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展览中文字表述、图片和地图使用、形式设计以及举办的配套活动等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党和国家对意识形态管理的有关要求;

(二)展览中表述的观点、阐述的文字、选用的图文资料、制作的音视频资料等须符合正确的历史观和主流学术观点,确保展览内容导向正确;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展览实施

第十一条  策展人应在本制度规定范围内,根据展览方向和主题,编制策展建议方案上报馆务会,由馆务会研究或组织行业内专家论证通过后立项。策展建议方案应包括展览主题立意说明、可行性报告、经费预算、相关说明材料、策展团队组建、策展周期及展期等内容。

第十二条  策展人根据批准的策展建议方案、经费预算等,进行展览内容策划,主要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选题缘由,个性化特征,展览定位,传播目的等;

(二)展览主要内容,展示单元安排,各单元之间逻辑关系,展览“故事线”设计思路等采用了那些学术界研究的最新成果和观点等;

(三)展览文字的设计安排与文物、标本展品与辅助展品选择、安排情况及展品来源等;

第十三条  展览内容设计完成后,提交馆务会审定并提出修改意见,必要时,组织行业内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修改意见,根据意见完善展览内容设计后提交馆务会再次审定并备案。重要项目经馆务会研究决定上报省文物局组织专家评审,评审否决则更换策展人或做重大修改,评审通过则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后由馆务会审定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根据展览内容设计,组织实施展览形式设计,形式设计可由策展人策划或邀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实施策划,主要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艺术表现方面要体现展览中各重点、亮点部分的设计思路,设计艺术风格,展览图片、图表的设计安排,光源选择,展览灯具数量和布点安排等;

(二)展版的风格设计,形式设计和内容设计的衔接等;

(三)空间规划方面要充分考虑对建筑空间的利用,展览空间规划,展线设计,展线、展项设计中的人体工程学因素,参观氛围营造,博物馆公共空间(游客中心、游客休息区、博物馆商店等)情况等;

(四)辅助展品等的采用、排列思路、摆放方式、互动性等;

(五)展览制作综述,展柜、展架、展台等展示设备的设计和选用情况,新技术、新材料的合理应用,展览符合建筑、装饰工程、环保、安防、消防要求以及国家相关规范的情况等。

展览形式设计的审定程序同内容设计。

第十五条  展览教育活动、宣传推介、文创开发、展览维护、对外交流、学术活动等工作,须由策展人在展览内容与形式设计过程中,结合实际考虑策划,适时提交馆务会研究决定是否实施。

第十六条  展览内容设计与形式设计完成后,开始展览施工制作,策展人须对施工制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重大问题需提交馆务会研究解决。根据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确保人员与文物绝对安全。

第十七条  由本馆出资、策展人策展所推出展览智力成果、产权等,与本馆共同拥有,馆内所拥有的藏品、科研成果、视频图像、影响力等方面,根据馆务会研究决定授权策展人使用,在展览策划中的知识产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方面,与出资方共同拥有。

第十八条  每年度11月底前,由展览策展人单位将本年度策展人工作开展情况经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报甘肃省文物局备案。

第五章  经费使用

第十九条  经费使用本着节约、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十条  经费来源由馆内免费开放经费和申请上级主管部门划拨等构成,在展览组织实施前,馆内应根据展览规模与经费预算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经费使用采取报账制,由理事会指导、监督策展人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规定和开支范围、标准,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和批准的经费预算管理、使用经费。

第六章  展览评估

第二十一条  展览结项评估工作由馆务会组建专家组进行。

重要展览项目结项评估报告包括策展建议方案、馆务会会议纪要或专家评审意见、立项文本、展览内容和形式设计方案、形式设计图、讲解词、展览场景影像资料、宣传资料、出版物、媒体报道、参观影像资料及展览总结等内容。策展人开展展览教育活动、宣传推介、文创开发、展览维护、对外交流、学术活动等工作,需将此项工作内容纳入结项评估报告。

一般展览项目结项评估报告参考重要展览项目。

馆务会组建专家组应依据评估内容和策展人提交的结项报告进行客观打分评估,结项评估工作应在展览展期达到1年或撤展后2个月内完成。跨单位联合策展的,应由展览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展览结项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反馈给协办单位、策展团队各成员及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  展览评估内容包括展览主题立意、学术价值、社会公众观展体验、学术活动成果、教育活动成效、讲解宣传、社会影响力、展览经费使用管理、其他特色亮点内容等。

结项评估采取评分制,总分为100分,分值为展览主题立意15分、学术价值15分、社会公众观展体验20分、学术活动成果5分、教育活动成效10分、讲解宣传5分、社会影响力10分、展览经费使用管理10分、其他特色亮点内容10分。

第二十三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次。(一)评估得分在85(含)以上的,评定为优;(二)评估得分在8570(含)之间的,评定为良;(三)评估得分在7060(含)之间的,评定为中;(四)评估得分在60以下的,评定为差。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四条 展览项目策展人的业绩将作为年度工作考核、晋级、职称评审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评估结果为优良的展览策展人及其团队成员在年度优秀等次评定、职称评聘等方面作为条件予以政策倾斜。

第二十五条 策展人举办的展览如出现下列问题,将给予相应惩罚:

(一)展览中出现政治性问题和意识形态问题,经审核建议修改拒不改正并组织实施展览面相公众开放的,取消策展人资格,个人三年内不得参加任何评先选优活动,并在职称评审中一票否决。问题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二)因个人原因造成文物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三)在展览策划实施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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