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
白银市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
(修订稿)
为丰富馆藏文物,完善藏品体系,规范藏品征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白银市博物馆藏品征集在馆务会的统一领导下,由文物征集小组负责具体实施,文物征集小组成员由馆务会推荐的具有中级以上文博专业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二条 藏品征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并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文物藏品征集是指博物馆根据自身定位及发展需要,购买或接收捐赠的方式取得藏品的业务活动。
第二章 藏品征集范围
第四条 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社会流散文物。
第五条 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石刻、雕塑、壁画及古建筑构件等。
第六条 各历史时期具有历史、艺术价值的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尤其是与本地域相关的艺术家作品。
第七条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与图书、影像、文献资料等。
第八条 与白银地区相关的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的实物及文献、影像资料,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实物。
第九条 反映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某种具有鲜明特点的文化传承或技艺的重要具化物、固化物或音视频资料。
第十条 当代具有特殊意义的代表性物品,能反映和代表当代白银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发展与历程的重要见证物。
第三章 藏品征集途经
第十一条 捐赠。捐赠文物采取自愿原则。白银市博物馆接受捐赠后,向捐赠人出具收据,收据中标明捐赠物品名称、年代、质地等,根据捐赠物品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颁发收藏证,可予以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移交。公安、司法、监察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在查处案件中收缴、罚没的文物,通过相关手续做好移交工作。移交文物要登记造册,向移交单位、部门出具收据,收据中标明移交物品名称、年代、质地等,移交清册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交换。通过协商办法,与其他博物馆或收藏者交换有关文物,互通有无,以调剂藏品结构。交换文物需办理报批手续,登记造册。通过文物管理部门的渠道,采取交流、协调的办法,解决一些必须的历史文物原件或是复印件。
第十四条 征购。征购私人和非管辖单位(文物商店、拍卖市场、旧货市场)出售的文物标本,是征集藏品的一个重要途径。白银市博物馆征购文物,必须根据本馆藏品征集范围和陈列需要,根据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按照文物价值和博物馆藏品等级条件确定价格。
第十五条 其他合法途径取得藏品的方式。
第十六条 对于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文物要认真征集好有关的历史文字资料、形式、形制、形状等图片资料,为今后复制提供第一手参考资料。对于重大事件、场景,通过声光电等现代技术手段,参照历史记载再现当时情景
第四章 藏品征集流程
第十七条 博物馆文物征集小组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年的征集计划,确定本馆的征集方向与意向,报馆务会研究决定后,申请征集经费。
第十八条 征集调查。博物馆文物征集小组通过各种渠道寻找征集线索,对拟征集物的真实性、来源合法性、是否符合征集方向进行初审,提出拟征集物清单。
第十九条 组织专家鉴定评估。对拟征集物先由馆内文物征集小组进行筛选和初步鉴定,再邀请相应研究方向的甘肃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不少于3名)对拟征集物的真伪,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流传经历,估价(独立给出)等进行鉴定,出具专家鉴定意见。对真伪鉴定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条 价格谈判或协商。馆内文物征集小组成员与财务人员组成谈判或协商小组,以估价建议额为上限,与拟征集物所有者进行价格商谈。对于多个所有者能提供的拟征集物,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分别与多个所有者谈判后确定征集意向;对于只能由唯一所有者提供的拟征集物,由双方进行价格协商,达成一致后确定征集意向;如价格超出估价上限,则中止征集。谈判或协商中应做好会议记录及参会人员签字。
第二十一条 征集实施。博物馆召开馆务会议,对谈判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审议,形成征集决策意见。如确定征集,则由馆内文物征集小组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征集程序。征集双方应签订征集合同,明确征集物的名称、数量、价款、税费、交付期限及方式、权责约定等。凡有偿征集的,应要求被征集方开具有效凭证。
第二十二条 财务人员根据馆内文物征集小组提交的合同、有效凭证、征集物清单等征集凭证,办理支付手续。藏品部根据征集清单办理验收、入库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 建档备案。藏品部应在征集物验收入馆之后尽快完成文物登记入总账、分类帐,并完成藏品编目建档工作,设置文物档案,并依法备案。藏品部将征集过程中所有原始资料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将藏品征集纳入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范围,征集过程邀请纪委、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主管部门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五条 博物馆通过年报、网站、媒体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藏品征集、管理、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馆内文物征集小组另行议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文物征集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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