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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白银市博物馆 发布时间:2017-01-13 16:53:24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白银市博物馆捐赠,规范白银市博物馆受赠活动,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白银市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白银市博物馆捐赠财产(包括实物、货币、服务等其他财产形式),以及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或受赠人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四条 白银市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并符合公益目的。白银市博物馆作为受赠人,负责捐赠财产的接收、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且保证该财产无权利瑕疵。捐赠人可以无条件或者附条件地捐赠财产(附条件捐赠财产的,白银市博物馆可以与捐赠人协商约定条件)。白银市博物馆接受的捐赠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二章 捐赠预评估

第六条 捐赠预评估是指白银市博物馆在收到捐赠人捐赠申请后,在接受捐赠前对捐赠项目开展的综合评估或对捐赠品进行的科学鉴定。

第七条 预评估重点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白银市博物馆藏品体系;

(三)捐赠接受必要性;

(四)捐赠人背景情况;

(五)捐赠实施可行性;

(六)捐赠用途是否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

(七)捐赠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

(八)捐赠方是否要求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九)是否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十)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十一)白银市博物馆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白银市博物馆捐赠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单位财务、资产以及相关业务部门,及时对捐赠申请提出评估意见。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及有关监管部门参与评估。

第九条 捐赠预评估意见应当经白银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十条 白银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确定意见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捐赠人。不予接受的捐赠,白银市博物馆应当向捐赠人解释和说明。

第三章 捐赠和受赠

第十一条 白银市博物馆接受捐赠方式:

(一)无偿捐赠:指捐赠人向白银市博物馆无偿捐赠财物(包括文物、资金以及其他财物);

(二)赞助:指捐赠人向白银市博物馆提供资金或实物等商业性赞助;

(三)其他:指捐赠人采取的其他附有条件的捐赠方式。

第十二条 白银市博物馆接受捐赠程序:

(一)捐赠人向白银市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并提供拟捐赠的类别、数量,如捐赠类别为文物,白银市博物馆将按照相关程序对拟捐赠文物进行鉴定,确认其价值;

(二)白银市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根据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财产所涉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等问题,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三)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白银市博物馆;

(四)白银市博物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捐赠人办理有关手续(包括境外捐赠人捐赠的文物、资金以及其他财物)。

第十三条 捐赠财产需要计算价值的,按照成本价确定。捐赠财产价值难以按照成本价确定的,由白银市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确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捐赠财产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白银市博物馆根据捐赠人的贡献大小,给予捐赠人不同形式的荣誉或奖励(对捐赠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进行公开奖励的,应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一)授予捐赠证书;

(二)回赠一定数量的礼品、纪念品等;

(三)授予荣誉证书;

(四)经捐赠人同意,捐赠情况由白银市博物馆予以公布宣传;

(五)经捐赠人同意,对捐赠项目举行捐赠仪式;

(六)双方商定的其他回报方式。

第四章 捐赠物品的登记、管理及宣传

第十五条 白银市博物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并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对以资金形式捐赠的财产应用于白银市博物馆场馆建设、文物征集、文物保管和保护、陈列布展及博物馆数字化管理投入等,但捐赠人与白银市博物馆就捐赠财产有约定用途的,白银市博物馆应当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对实物形式的捐赠财产,白银市博物馆进行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捐赠人有权向白银市博物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白银市博物馆均应如实答复。捐赠人对于捐赠的文物需要留存资料的,可以拍照、制作拓本、绘图,白银市博物馆应全力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白银市博物馆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凭据。

第十八条 白银市博物馆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挪用、侵占或贪污捐赠财产的,以及在捐赠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白银市博物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白银市博物馆进行捐赠是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任何人不得借用白银市博物馆名义向任何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强行索取捐赠和赞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企业向白银市博物馆捐赠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向白银市博物馆捐赠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境外向白银市博物馆捐赠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白银市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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