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法制权威确保文物安全
我国文物保护工作一直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和重视,在文物法制建设方面更是如此。1982年11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我国文物保护工作进一步规范,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符合中国的国情,也与国际社会保护人类文化遗产的要求相一致。2002年10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草案,第76号国家主席令予以公布实施。新的法律坚持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作为我国文物保护的主线被法律固定了下来。
30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直强调并要求继续加强和完善文物法制建设工作,坚决贯彻文物保护法,普及文物保护法,坚持“依法治文”,不断加大文物行政执法力度。国务院印发的有关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文件,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文物保护工作的基本经验,对涉及文物保护的各项重大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重要举措,明确了在新的历史进程中,我国文物工作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明确了如何处理好文物工作与经济建设、文物工作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文物工作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为文物保护提供了更为科学的思想武器和理论依据。
自文物保护法实施以来,我国文物工作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取得了很大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中央和地方都建立了文物保护管理的行政机构和保护研究机构,初步形成了一支具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的专业队伍和较为完整的文物保护管理体系。(二)、文物法制工作取得一定成果,初步形成了以文物保护法为核心,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法规相互配套的文物保护法律体系。(三)、通过文物普查和登记等大量基础性工作,基本廓清了我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数量、分布和保存状况,在此基础上,由各级政府分批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四)、通过文物抢救修缮工程和综合运用传统技艺和现代科技手段,一定程度上减缓了文物的自然损坏,抢救、保护了大批珍贵文物。(五)、确立了以配合国家基本建设为主做好抢救性发掘、暂不主动对帝王陵寝进行发掘的基本原则。在配合基建的考古发掘和学术发掘中,新发现和专业研究均取得丰硕成果。(六)、博物馆事业发展迅速,基础设施建设有所改善。近千所博物馆、纪念馆成为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
随着国家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加快与发展,文物保护法的贯彻执行不断碰到新的问题,各类建设工程引发的矛盾凸显,许多有价值的古代和近现代文物建筑、历史街区被拆毁;属于政府和法人违法的案件比重增加,有的地方和部门仍然把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对立起来,往往从局部和眼前利益出发,进而造成“开发性”破坏文物的严重后果;文物违法盗掘、走私活动屡禁不止,盗窃、盗掘、非法走私文物成为不法分子牟取暴利的重要手段,一些公司、法人也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参与走私文物活动;从总体上看,文物保护经费总量仍然偏少,文物保护方面的经费投入与我们作为文物大国的地位和实际需求仍有一定距离;法律制度的缺陷需要完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文物工作客观形势的变化,文物保护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应该有相应的调整;由于人为破坏文物情况日趋严重,需要在法律中进一步加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力度;私人收藏文物已成为社会上的热点之一,进一步明确和加强有关管理制度和措施,正确引导个人的收藏行为,需要在法律中进一步有所体现;另外,随着改革开放和我国文物保护国际合作的进一步开展,国际社会公认的文物保护的具体原则和制度,也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法律中尽可能地得到反映。
回顾我国文物保护法制建设的历程,我们感到,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进一步把文物法制建设好,将确保我国文物的长治久安,确保我国文物保护各项工作健康发展。实践表明,立法不容易,贯彻实施也会更加艰难,对文物保护法律的学习、理解和普及还有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的关心、指导下,在国家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下,随着我国文物保护各项法律制度的不断丰富和完善,乘着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的东风,我国文物保护事业必将取得世人瞩目的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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